张家港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5 14:41:24

 

  为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张家港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目的

  通过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量化考核,建立和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制度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节能改造力度,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更加全面的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二、考核评价指标

  年度主要考核以下能耗指标:人均用电量、人均耗水量、单位建筑面积耗电量及车辆百公里油耗。指标完成情况考虑新增办公面积、新增耗能人数及当年气侯等自然增量因素。

  三、考核评价对象

  主要对市一、二级公共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评价。一级公共机构主要包括镇(区)、部委办局、市直机关(单位)、人民团体、条线管理单位、沙洲职业工学院、梁丰高级中学等部门。二级公共机构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科教文卫等本系统内的所属单位。

  四、考核评价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分定量和定性两部分,其中定量考核部分以各单位建立的能耗统计台帐为基础,重点核实本年度实际能耗和年度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定性考核部分逐一查看制度机制建设、日常管理、节能改造、宣传培训以及能源岗位设置和监督检查等情况。

  五、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评价方法

  每年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平时专项检查考核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实行扣分制考核,对每项监测内容扣分,总扣分超过100分的,按100计算。考核设优秀(10以内)、达标(10-20分)、不达标(20分以上)三个等次。

  (二)考核的程序及标准

  市公共机构节能办负责对一级公共机构进行节能绩效考核,二级公共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科教文卫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采取“听、查、评”和分值计分的办法进行,听取公共机构节能情况汇报,核实验证并根据检查情况对照《张家港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扣分项目监测细则》逐项进行打分,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或本系统考核时可参照扣分监测细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根据分值评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奖惩和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推动和改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依据。根据考核评价成绩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取得参加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评选资格,按照考评得分,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列入市年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不达标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扣分,列入市绩效考核评分。考核评价的最终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和整改措施,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