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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张家港人出租房屋一定要做这件事
来源:今日张家港  发布时间:2019-11-29 08:35:35
特别提示:张家港人出租房屋一定要做这件事

11月26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照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出租人应当如实申报登记信息,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房东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登记↓

(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管理规定中特别提出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开通移动端办理通道,方便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另外,根据《管理规定》,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此前,张家港就实施了相关举措,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今年5月1日起,《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详见:《权威解读!张家港人家里有房屋出租的速看!本月实施!》)

该条例对隔断出租居住面积人数要求、房屋转租电动车管理房屋安全设备设施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而违反该条例的,可依据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0月22日,苏州市租赁房屋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无论是个人还是中介,都可以在该平台上发布,房源、承租房屋租房交易也将更有保障!

平台整合了租赁房源发布、承租、交易和服务监管功能,还具有信用评价管理功能,租客和中介机构之间可以互相打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会提出风险预警。

根据苏州市住建部门要求,今后苏州全市范围内的住房租赁机构,不但要把房源信息在平台上公布,而且每笔交易都要在平台上备案,接受监管。

租房新规范,我们一起遵守!

(编辑: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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