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房屋及土地)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09 17:17:31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章程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3)如属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的还需提供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
  (4)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合同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