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09 16:49:16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交付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4.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交地确认书;(出让的需提供)
  5.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出让的需提供)
  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复;(划拨的需提供)
  7.建设用地竣工确认书;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筑施工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1.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12.房屋地址证明(地名办)及派出所门牌编号证明;
  13.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等;
  14.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产分丘图;
  1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3) 登记范围内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