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房东、租客们都注意啦!
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了
租房需备案、客厅、车库等不得住人
还要为租户配备灭火器等等
不遵守最高可是要罚3万!
1、客厅、车库、地下室等不能住人
《条例》的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按照原始设计为居住房间的卧室(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餐厅、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作居室使用。
未设置窗户的房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房东需配备消防设施
《条例》的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
出租人为每一承租户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设施,并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鼓励高层住户配备自救呼吸器。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居住房屋所在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挡居住房屋所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法律责任: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消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出租房子需备案
《条例》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后十五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基层组织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时进行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备案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屋内、楼道口不得给电动车充电
《条例》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电动车实行集中充电、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不得在居住房屋内充电。
本条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或者在出租居住房屋内、出租居住房屋所在建筑的公共区域内停放电瓶车或者放置蓄电池的,由消防主管机关予以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曾被消防机关警告过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