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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张家港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来源:无线张家港  发布时间:2018-05-23 09:11:59
特别提示:关于征求《张家港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于征求《张家港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加强和规范张家港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保障张家港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合法有效,市文广新局起草了《张家港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0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30日前反馈至市文广新局文化艺术科处。

联系人:董诗芸

联系电话:15651833618

张家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5月23日

 

张家港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张家港市民办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多元化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美术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收藏、展览、研究视觉艺术作品为目的,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美术馆适用本办法,具有美术馆性质的民办艺术馆等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坚持长远规划、公益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民办美术馆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机关。市文化主管部门是民办美术馆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美术馆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对民办美术馆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工作。

法律、法规对民办美术馆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成立民办美术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适合开放的固定场所,有合理的功能区域划分。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米,其中展厅面积不少于400平米;

(三)有较高艺术水准的藏品不少于200件,其中80%为艺术品, 20%可为相关衍生品。藏品来源合法;

(四)有体现非营利性或者公益性特点的章程;

(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符合章程的规定;

(六)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美术馆运行的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立民办美术馆,申请人应当先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前置审查,再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注册成立。申请前置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藏品目录及陈列展览大纲;

(四)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及专家认定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六)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

(七)验资报告;

(八)章程;

(九)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前置审查,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提供的申请设立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设立的决定。同意,则再由申请人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不同意,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设立的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民办美术馆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民办美术馆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人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材料,应当包括市文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登记,同时将结果告知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根据自身的办馆宗旨确定收藏方向、范围以及展览、活动的品牌特色,逐步提升馆装、展览、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民办美术馆的藏品管理可参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民办美术馆加入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市美术馆等牵头成立的相关行业组织。

国有美术馆应当做好对民办美术馆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到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机构变动情况,安全设备定期检修情况,藏品目录、常设展览更新、财务管理、安全等情况。

第十四条  民办美术馆申办成立时上报的200件藏品原则上不可变更。每年馆内藏品更新信息应于3月31日前上报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二)明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开放应当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等服务,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应当提前15日公告;

(三)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开放的,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六条  民办美术馆举办的展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应当明示。每年举办展览不少于8次。

禁止展出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民办美术馆引进或赴境外展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建立馆藏美术品的档案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参与文化交流、开展社会教育和研究活动。除展览外,每年举行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不少于8次。

第二十条  民办美术馆举办展览和各类公益性活动应当提前15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办美术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或对特殊人群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美术馆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方面,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民办美术馆在依法登记后未按时向社会开放的或者开放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民政、文化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办美术馆的扶持细则另行订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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