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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6日苏州日报《张家港首起房产新政引发买卖纠纷案 法院判解除合同返还房款》
来源:苏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7-12-07 07: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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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调控导致无法履约该怎么办?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该市首起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2017年8月1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陈某向被告李某购买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某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待领),并约定了房屋价款、支付方式及过户时间等,陈某按约支付了购房定金及首付款。2017年8月27日,该市新政规定取得不动产证未满两年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不得转让。陈某随后告知被告李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由李某退还购房款。因被告李某不同意陈某的要求,陈某诉至张家港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因该市出台意见,规定取得不动产证未满两年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不得转让,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原告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依法成立的合同,如不存在履行障碍的情况,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的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发生了导致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双方则应及时协商,或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尽量减轻双方损失。 (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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