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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9日姑苏晚报《公司内部自治管理行为 法院能管吗?》
来源:姑苏晚报  发布时间:2017-10-09 14:22:02
特别提示:2016年7月28日,张某以美国某材料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张家港某金属公司的董事长。

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刘艺琳)齐某系张家港某金属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28日,张某以美国某材料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张家港某金属公司的董事长。齐某认为,张某在没有经过任何股东会议或股东决议的情况下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以美国某材料公司的名义向张家港某金属公司作出的委派书无效。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家港某金属公司系由美国某材料公司、某金属(北美)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该公司经备案的章程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均由美国某材料公司委派,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美国某材料公司依据该章程规定出具的委派书,属于张家港某金属公司内部自治管理行为,不属于法院司法权力干涉范围。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委派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据此,张家港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齐某的起诉,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张家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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