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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一教师挪用公款68次,涉及金额高达1798万元!
来源:张家港城事  发布时间:2017-09-21 07:07:36
特别提示:9月20日上午,在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7984030.43元。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9月20日上午,在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7984030.43元。来自我市各个企事业单位,共计300余人参与了旁听。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是我市某小学的在编教师,于2011年8月起担任该小学报账员。2011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擅自将其负责收缴的小学学生伙食费、牛奶费、教辅用书费、校服费、校车费等费用及相关机关食堂拨付的伙食费等公款共计人民币17984030.43元用于个人办理某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营利活动。

2011年8月——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先后68次挪用公款

2011.8至2011.12

被告人张某先后分4次挪用公款人民币1247000元。

2012年

被告人张某先后分13次挪用公款人民币2743559.45元。

2013年

被告人张某先后分10次挪用公款人民币2546163.65元。

2014年

被告人张某先后分11次挪用公款人民币3398619.2元。

2015年

被告人张某先后分12次挪用公款人民币3441790.95元。

2016年

被告人张某先后分16次挪用公款人民币4161287.33元。

2017.1

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人民币75609.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张家港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出示证据并与辩护人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张某当场认罪,法庭将择日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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