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督管理,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即日起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备案主体
此次备案主体为属地内从事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二、 备案要求
(一)我市从事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须填写《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按要求准备好相关备案资料,8月15日前至所属地网信办现场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及附件(一式两份)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由委托人提交备案相关材料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委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本人签字)和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授权委托书。
(二)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出现备案事项变更或永久停止服务时,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或申请注销备案,并至所属地网信办现场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备案变更申请或注销备案申请。纸质版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法人签字。
(三)此次备案登记结束后,我市新开通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应在开通30日内按照相关要求至所属地网信办现场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备案材料。
三、备案责任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工作,落实主体责任。8月15日起,我市相关部门将对属地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或违规经营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协同处置。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咨询电话:
0512-68617609。
中共苏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