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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纳入医保!
来源:今日张家港  发布时间:2020-06-22 13:33:48
特别提示:好消息!纳入医保!

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各地要在综合考虑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程序将针对新冠病毒开展的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和相关耗材纳入省级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并同步确定支付条件。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份《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是为了有序引导降低偏高的检测费用,支持实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助力常态化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复市。

根据通知,各地要普遍开展公开挂网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应从所在省份的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同时鼓励省级和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选择产品质量较高、生产能力较强、供应稳定、诚信较好的企业,通过竞争促进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原则上应多家中选,保证供应稳定性。对于有大规模人群检测需求的地区,应优先开展集中采购。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要完善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检测项目不“按病立项”。这意味着,原则上不区分病原体或操作步骤新设核酸、抗体检测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针对新冠病毒开展核酸、抗体检测,可直接执行已有收费政策,无需申请新增价格项目。但甲类传染病或依法按甲类管理传染病的相关检查,如风险难度大、防护要求高,可在通行价格项目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加收政策。

通知明确,确需单设临时项目的,需体现“技耗分离”。核酸、抗体检测的样本采集、处理、标记、回收、出具诊断结果,以及鼻咽拭子等消耗品应合并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体外诊断试剂盒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按“零差率”收费。

附通知全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序引导降低偏高的检测费用,支持实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助力常态化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复市,现就做好新冠病毒检测的挂网采购、价格管理和医保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畅通试剂采购渠道

(一)普遍开展公开挂网采购。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挂网工作,完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应从所在省份的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

(二)鼓励开展集中采购。鼓励省级和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选择产品质量较高、生产能力较强、供应稳定、诚信较好的企业,通过竞争促进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原则上应多家中选,保证供应稳定性。对于有大规模人群检测需求的地区,应优先开展集中采购。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二、完善检测项目价格政策

(一)检测项目不“按病立项”。原则上不区分病原体或操作步骤新设核酸、抗体检测价格项目;甲类传染病或依法按甲类管理传染病的相关检查,如风险难度大、防护要求高,可在通行价格项目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加收政策。公立医疗机构针对新冠病毒开展核酸、抗体检测,可直接执行已有收费政策,无需申请新增价格项目。

(二)单设临时项目需体现“技耗分离”。确需单设临时项目满足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收费需求的,鼓励各地按“技耗分离”的方式立项。核酸、抗体检测的样本采集、处理、标记、回收、出具诊断结果,以及鼻咽拭子等消耗品应合并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体外诊断试剂盒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按“零差率”收费。

三、做好医保支付工作

要在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程序将针对新冠病毒开展的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和相关耗材纳入省级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并同步确定支付条件。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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