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净地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净地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单元信息表(商品房分割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净地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净地调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交地确认书;
4.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契税完税证明、耕地占用税、资金结清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指界委托书等;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3)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的,需提供未开工的原因及承诺何时开工的说明,并由当地区镇政府确认(是政府原因造成的才可以办)。
(4)登记范围内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注销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批复;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指界委托书等;
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不包含划拔批复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准予登记的以及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3) 登记范围内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注销的。
(4)超过规定的开工期限的,需提供未开工的原因及承诺何时开工的说明,并由当地区镇政府确认(是政府原因造成的才可以办)。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交付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4.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交地确认书;(出让的需提供)
5.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出让的需提供)
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复;(划拨的需提供)
7.建设用地竣工确认书;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筑施工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1.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12.房屋地址证明(地名办)及派出所门牌编号证明;
13.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等;
14.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产分丘图;
15.其他必要材料。[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规划条件;
4.建筑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房屋地址证明(地名办)及派出所门牌编号证明;
8.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拍挂文件、规划设计指标(非必要件,经营性用地一般要提供);
9.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记事栏注明本次分割部分已验收入库);
10.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等;
11.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产分丘图;
12.其他必要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证)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4.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公告材料(附公示照片)(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5.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未发过房产证的提供);
6.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房屋平面图、分丘图(未发过房产证的提供);
7.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8.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含电子数据)及含宗地界址点坐标的不动产测量报告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9.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必须经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区、镇人民政府认定。
申请首次登记需实地查看,房屋建筑面积以批准建造的建筑面积为准。
一是登记的建筑面积。实测报告建筑面积大于批准建筑面积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申请登记。实测报告建筑面积小于批准建筑面积的,以实测报告的建筑面积申请登记。
二是房屋层数,以批准的层数申请登记。(建议删除,超过层数数不符合规划不予登记)
(2)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详情]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证)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4.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协议等材料;
5.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必须经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区、镇人民政府认定;
(2)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3)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交付确认书);
4.土地流转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5.门户网站、不动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公告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不动产测量报告含宗地界址点坐标、指界委托书等;
7.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3)登记范围内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注销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章程等);
3.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拨批文;
4.门户网站、不动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公告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指界委托书等;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3)登记范围内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注销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建设用地批文);
4.门户网站、不动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公告材料;
5.建设用地竣工确认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施工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9.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10.房屋地址证明(地名办)及派出所门牌编号证明;
11.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等;
12.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产分丘图;
13.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详情]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一手房已缴税)
拆迁安置房登记(已缴税)
存量成套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拆迁安置房登记
存量成套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继承转移登记
离婚房产分割转移登记
赠与转移登记
司法裁定
1.不动产登记单元信息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有其他共有人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查验)
4.契税发票(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单元信息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有其他共有人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查验)
3.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1份原件)
4.拆迁协议书、安置产权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原件)
5.契税发票(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1份原件)
3.存量房买卖合同;(1份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有其他共有人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查验)
5.契税发票(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单元信息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家庭购买住房完税时提供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如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需提供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查验)
3.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原件)
4.购房发票(1份复印件)
5.家庭住房诚信保证书(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填写)(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单元信息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1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家庭购买住房完税时提供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如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需提供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查验)
4.拆迁协议书、安置产权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原件)
5.购房发票(1份复印件)
6.家庭住房诚信保证书(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填写)(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1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利益书面保证材料。
家庭购买住房完税时提供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如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需提供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查验)
4.存量房买卖合同;(1份原件)
5.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备案类)(出售住房房产证满2年填写)(1份原件)
6.纳税人申明(出售住房房产证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套住房出售填写)(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收原件;
4.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收原件;
5.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收原件;
6.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收原件1份;(法定继承需提供)
7.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收原件 (如有则第4、5、6项可省);
8.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持上述材料到窗口申请递交材料。递交的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3)提供的材料符合受理及登记要求的,申请人应现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在登簿前,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3个月后无异议的,予以登簿发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1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
4.因婚姻关系发生的婚内加减名,提供不动产财产约定(协议书);(1份原件)
5.离婚的提供离婚证(1份原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1份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1份原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离婚双方当事人持上述材料到集成窗口申请递交材料。递交的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已明确不动产归属的)可以单方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1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要提供原件)
4.赠与合同;(1份原件)
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无法提供的,核定完成后网上公告注销)(1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需提供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要提供原件)
4.法院裁定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1份原件)
5.家庭住房诚信保证书(购买方为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填写)(1份原件)
6.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备案类)(被拍卖方住房房产证满2年填写)(1份原件)
7.纳税人申明(被拍卖方住房房产证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一套住房被拍卖填写)(1份原件)
8.上手发票、税票(非住宅或者住宅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提供)(1份复印件)。
地址变更登记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不动产改扩建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4.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如户口簿有曾用名的);
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4.工商局准予变更通知书;
5.税务部门出具涉税事项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4.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证明;
6.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5.出让价款、相关税费或减(免)证明等缴纳凭证或证明;
6.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规划验收合格证;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 房屋地址证明(地名办)及派出所门牌编号证明;
9.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等;
10.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产分丘图;[详情]
11.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登记(净地)
抵押登记(房屋及土地)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抵押变更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章程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章程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5.发改委批复;
6.选址意见书;
7.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章程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原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6.抵押变更的依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7.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章程等);
3.原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原房屋所有权证 有抵押记录的需提供;
5.不动产抵押权注销证明材料(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不动产他项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6.其它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提供公证委托或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鉴证签订《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详情]
查封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换证
遗失补证
商品房转移抵押合并登记
(一手房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存量房转移抵押合并登记
(二手房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1份原件)
3.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有其他共有人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1份原件)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有其他共有人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1份原件)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有其他共有人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1份原件,1份复印件)
4. 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提交下列材料:(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注:1.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2.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1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有其他共有人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公告(15日)期满;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有其他共有人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单元信息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家庭购买住房完税时提供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如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需提供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查验)
4.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原件)
5.购房发票;(1份复印件)
6.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1份原件)
7.家庭住房诚信保证书。(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填写)(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证);(1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利益书面保证材料。
家庭购买住房完税时提供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如购买家庭第一、第二套住房需提供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原件查验)
4.存量房买卖合同;(1份原件)
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1份原件)
6.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备案类)(出售住房房产证满2年填写)(1份原件)
7.纳税人申明。(出售住房房产证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套住房出售填写)(1份原件)
请您通过“张家港国土”微信公众号"不动产"菜单栏“预约取号”进行预约。申请人绑定身份证信息及手机号后可以实名预约不动产登记业务,需上传收件材料图片,中心后台预审(半日内完成),通过后申请人将取得预约号。在预约当日申请人至现场导询台取号,等候窗口在预约时段叫网上预约号,窗口受理人员现场比对证件、票号(有取号人部分身份证信息)及申请材料等,保证了预约受理实名制。
为减少和防止客户重复取号、过号等现象发生。如预约者确定不来办理业务或已重复取号,请在预约办理日前1个工作日取消相应预约(如下周一办理应在本周六下午16:00前取消)。对逾期未取消的,将采取对未守约客户逐步延长暂停预约期限、直至记入黑名单等限制措施。
一、服务内容:
1、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
2、提供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3、提供不动产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二、服务标准:
1、依法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手续。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7)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依法提供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供不动产政策、法律法规、办事程序、疑难解答等咨询服务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手续。
(1)办理单位房、私有房的所有权登记发证手续,证件齐全,3个工作内办结。
(2)办理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发证手续,证件齐全,3个工作内办结。
2、提供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3、提供不动产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1)为市民提供不动产政策、法律法规、办事程序、疑难解答等咨询服务,来人或来电咨询,一般咨询事项当场回答,较复杂事项三天内答复。
(2)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传媒工具经常宣传法规、政策和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咨询。
四、投诉与责任
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或者不履行承诺内容,可向登记中心导服台投诉建议窗口投诉,如仍不能解决,可直接向登记中心办公室反映,我们将依据事实,尽快查清问题和责任,并在限期内给投诉人答复。
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承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并按照违约时间长短、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考核扣分或处分。上述承诺中,凡明确规定日期的服务项目确因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违背承诺,若违背承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登记中心按法律或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咨询、投诉电话:58693291 监督电话:58695156
欢迎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