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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另外,第23条进一步明确,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2、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手续:
一般情况下,申请和审批手续如下:(1)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领取和填写审批表,并附身份证、结婚证,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交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2)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第一个孩子需要作病残鉴定的除外)的,书面告之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十五日之内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计生委。(3)市计生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在住居地张榜公布十天。公告结束后,无异议的发给生育证。
公民和单位对镇级审核意见或者县级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或者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3、计生技术服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的市计划生育指导站,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手术,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的医学检查、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电话:58223843;各镇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也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4、药具供应:
由村(居)委或者单位计生干部,根据育龄群众的实际需要,按计划免费发放。在全市的所有药店都有专柜零售,城区还有自动售套机,实行24小时供应。咨询电话:58223843。
5、流动人口生育:
已婚的育龄流入人口,申请在现住居地生育子女的,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本市的镇级计生部门领取生育联系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合法地生育子女。
6、独生子女证的领取条件、手续: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法夫妻,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又不再生育的。以上情况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户口迁移时的计划生育相关手续办理:
(1)迁入:要是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必须要有迁出地镇级以上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生育的证明(或者是已经按照规定上缴了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另外,作为单身育龄妇女迁入,还要有婚育状况的情况证明。(2)迁出:由于迁出地的要求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不一样,但是,育龄女性的婚育情况证明都是需要的;一般是在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也有的地方同时还需要市计生委签署意见。
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和加发5%退休金的有关规定: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2条明确规定如下: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是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其它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条例》33条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9、我省晚婚晚育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享受的政策奖励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条例》第30条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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