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我市将用一个月的时间分批审核相关保障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市住建局昨天在网上公布了《关于对住房保障对象分批进行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审查的公告》,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到指点地点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失去住房保障的申请机会。
公告指出,此次审核的对象是2009年4月15日以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登记受理,目前仍享受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受理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31日(节假日除外),受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人应携带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救济证、救助证等材料向户籍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咨询申请。“住房保障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照住房保障条件进行验证测算,发给申请人需要填写的相关表格。
“住房保障窗口”将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街道、区、市相关部门逐级进行审查,并进行社区公示、媒体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发给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并组织实施相应的住房保障方式。
经受理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认定为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自2012年7月起按现行标准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再申请住房保障或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资格于2012年6月30日终止,原租赁补贴发放至2012年6月。
相 关 链 接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苏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审核表》
3.《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5.《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6.低保、低保边缘提交《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交《救助证》
7.各种收入类证明
8.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4~8项均须检查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出示的证明类材料留原件。
(编辑:王琼曦)